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了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登記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以后企業申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商務主管部門不再對其進行資格審批,申請人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該通知援引《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的內容,除了下放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以外,還規定了當地工商部門在登記注冊申請企業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下稱《規定》)關于經營海上、航空、陸路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規定進行執行。
關于企業的經營范圍,以從事國際貨運代理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名稱中應當體現“國際貨運代理”類似字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時按“XX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核定,需要具體核定的,按照《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業務核定,其中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文件。